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潼关县印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绪良,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辉,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潼关县印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种绪良,被上诉人潼关县印刷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潼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潼关县康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车兴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