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信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市汉滨区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信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5847号 原告:**市汉滨区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滨区五里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汉滨区瀛湖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汉滨区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市汉滨区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欠款向原告支付为由,于2021年10月28日书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汉滨区众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汉滨区众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市汉滨区众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毛 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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