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574号
原告:陕西宏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保宁路泽民巷西二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83942。
法定代表人:赵利锋,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公司住址神木市大柳塔镇李家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4397N。
公司负责人:杨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宏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陕西宏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设场所及配套设备费用共计130817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21日,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神东煤炭分公司)作为甲方就神华神东上湾煤矿外委队伍办公、住宿场所的修建事宜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驻地打包队伍临建建筑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的全部要求完成了外委队伍办公、住宿场所的修建,并购置配套设备后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费用,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081796.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现原告诉请的建设场所及配套设备费用系不动产建筑施工工程,且该不动产建筑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上湾镇,故该案应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
人民陪审员  李彦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