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竹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鑫竹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久银车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竹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久银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2007-a室。
法定代表人李正吾,任公司董事长。
西安鑫竹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久银车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久银车库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西安鑫竹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152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鑫竹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引社
审 判 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