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503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党某某,系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该局。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该局。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占用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大明社区八组集体土地建变电站,占地面积5040㎡,其中建筑面积5040㎡,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渭华自然(监)字(2019)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5040㎡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四至为:耕地;耕地;南至通村路;耕地,恢复土地耕种条件。2、责令被申请执行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渭南市华州区。3、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地5040㎡的行为处以1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504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9年5月9日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渭华自然(监)字(2019)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渭华自然(监)字(201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渭华自然(监)字(201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1、2项由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爱珍
审判员王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