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县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佳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陕西佳县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8民初1273号
原告:陕西佳县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县。
法定代表人:刘增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锁,男,汉族,1953年1月25日出生,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佳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佳县。
法定代表人:魏鹏,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林,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县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佳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佳县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9元,予以退归。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兴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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