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8民初52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陕西佳县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
法定代表人:刘增武,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佳县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战飞
审 判 员 王 澜
人民陪审员 李学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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