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92号
 
申请人:陕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677938412M。
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彪,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1273F。
法定代表人:厦臻。
申请人陕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营业室账号为xx013001410325、中国银行西安南关支行账号为1036xx91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台路支行账号为61050xx00000482内的存款共计236244元。保全标的为236244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3624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11xx013001410325、中国银行西安南关支行账号为1036xx91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台路支行账号为610xx900000482内的存款共计23624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1元,申请人陕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91610112677938412916100007979112732021110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