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323号
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