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83号
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4725元,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