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065号 申请人: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鲁桥镇东沟村润源鑫工业园内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483386364797。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7号都市朝阳3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480079791127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陕0422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57916.72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扣押、查封相当于1357916.72元的动产或不动产(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57916.72元的冻结和相当于1357916.72元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月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