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59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港万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港万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7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64157.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2年9月14日冻结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尾号:049,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4日),实际冻结金额10557.13元。二、2022年9月14日冻结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527_1,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4日),实际冻结金额2256.51元。
该案部分保全后,2022年9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70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64157.31元的冻结及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对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已全部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592号案件已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