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170号 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五金A区2排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7号都市朝阳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3)陕0103执保3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