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8850号
原告: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裔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0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西安恒源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