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女,1992年3月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运胜,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宿迁市宿豫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陈爱华,女,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天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顺河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程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爱华、原审第三人江苏天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淮成
审 判 员 吴军良
审 判 员 陈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涛涛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