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3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6428215A,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方明元,该公司董事长。
**与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1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2988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账户里仅有零星存款,不予处置;
(2)冻结被执行人的网络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13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未接通,但至今未履行。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通话记录、协助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8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王亚洲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希阳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