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方明元、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064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明元,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6428215A,住所地:沭阳县花木大世界**楼**。

法定代表人:方明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