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064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明元,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6428215A,住所地:沭阳县花木大世界**楼**。
法定代表人:方明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