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668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婧,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6428215A,住所地沭阳县花木大世界**楼**。
法定代表人:方明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孙正洲,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正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玉兵
人民陪审员 郁 军
人民陪审员 朱国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浏佳
书 记 员 黄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