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咸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9421T。
法定代表人:石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瑞,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86518F。
法定代表人:赵拓,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法院(2018)陕0404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决算书》没有证明效力的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未进行评估鉴定显失公平,申请人之所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估鉴定,是因为申请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并且一审法院并未向申请人通知庭外调解的期限。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基于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再审申请人主张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已经交付,并已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决算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决算的事实,或者证明其请求被申请人决算的事实,申请人待决算后,即发生新的事实后可另行诉讼。原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陕西红旗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翔宇
审判员  席晓颖
审判员  陈德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