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25执300号
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725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与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赔偿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损失费141030.8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逾期,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履行。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47030.8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05元。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额领取执行款147030.82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