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

汉中中策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5民初1360号
 
原告: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45028147T,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中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7107714Y。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中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中策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汉中中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0元,144000由原告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周安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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