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华保全电子有限公司

***与***、陕西大华保全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210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大华保全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艳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迎,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华保全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