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81民初3500号
原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华南路兴达商住楼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8696033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