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2301号
原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17.5元,原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支付原告582.5元)
审判长曹旭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