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42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山西兴县人,现住神木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混凝土款12350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7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 艳
审 判 员  张 伟
助理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神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21年12月24日
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四庭
参加人:审判长乔艳代理审判员刘永平代理审判员赵建雄
执行员:李**书记员:王伟
评议如下:
李**:本院在执行陕西庆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混凝土款12350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7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刘永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赵建雄:同意张伟的意见。
乔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