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62号 原告**。 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汉阴县交通运输局、被告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5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