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62号
原告**。
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汉阴县交通运输局、被告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5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