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圣火石化建安有限公司

***与延安市圣火石化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8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28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萌萌,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圣火石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周家湾。

法定代表人:贾宁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斌,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圣火石化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6民终字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错误使用圣火公司2009122日通过银行转帐的转帐凭证而认定已支付***3万元款项。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由圣火公司举证2009122日的银行转帐凭证与2009222日的领条为同一笔款项,却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圣火公司在一二审中的辩解相互矛盾,致二审法院推定本案错误事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再审本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圣火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提成劳务是否存在、成立、交付及合法有效,圣火公司前后向申请人支付6万元没有依据,应属其不当得利。一审时,圣火公司即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本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申请人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圣火公司事实上确已向***支付了提成款,是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但因在春节期间,公司放假,未按正常程序进行,而是让其在收假后补打领款条入帐,但申请人在收假补打领条后并未交财务入帐,而自行保留并带走,根本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请求依法驳回***的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圣火公司称已将领条所涉提成款支付给***,但因当时时值春节单位放假期间,就先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待收假后再补打领条,并提供了2009122日的银行转帐凭证。***虽认可收到此笔款项,但辩称该笔款项及2010年和2011年两笔款项并非圣火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款,而是代圣火公司向他人支付的劳务费,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其提交的王海斌的证明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且为孤证,也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对其申请理由也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据圣火公司支付款项时间的特殊性及相关证据,推定2009122日的银行转帐与***所持有的2009222日的领条所涉款项为同一笔款项符合常理,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XX民

审判员赵建

张明霞

二〇一二十一

法官助理李娜

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