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03民初74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昌街3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邛州建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邛州建司将邛崃市滨水国际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获得分包劳务后,将部分劳务的砖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于2015年7月1日雇请原告在该滨水国际项目工程工地务工。2015年9月16日,原告在上述工地务工时,因施工板断裂,从架上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56天,后于2015年11月11日出院。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7900元。后各方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60979.25元。
被告邛州建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均为四川省邛崃市,本案应由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邛州建司注册地为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户籍地为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户籍虽在本院辖区,但是其于2012年开始未在本院辖区内居住,被告邛州建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