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民初1432号
原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鄢传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林,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琼,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昌街3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