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3375号
原告:**全,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志平,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昌街3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全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全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7元,由**全负担。
审判员 王健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