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壹零数码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4515号

原告: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焦志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零壹数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零壹数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〇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智 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