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洲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闫瑰歌。
陕西宝洲工贸有限公司与***、闫瑰歌、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记(2019)陕010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宝洲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8619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闫瑰歌名下的银行存款3855.82元。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82334.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宏枝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执行员 李 卫
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