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焦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涛,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骋,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飞,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西 平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审 判 员 何 育 凯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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