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26执恢27号
***、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6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协议,但某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申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案件款69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已已交纳案件款6994元。申请人在外地称后期领取,本案执行费上次已缴纳。判决书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26执恢2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30日结案。
二○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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