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6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02月03日出生,住兴平市。
被执行人: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居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10275.00元;2、由被执行人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946.00(已支付);2、于2019年阴历年底前支付7329.00元,3、执行费5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该案需要长期履行,现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26执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晖远
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  樊晓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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