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异1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闫瑰歌,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宝洲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美柯家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72万元,***实物出资28万元。2001年4月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美柯净化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22日***将在公司拥有的28%股权以28万元转让给闫瑰歌。2009年公司增资200万元,其中***增资144万元,闫瑰歌增资56万元。西安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西华会验字[2009]D0261号验资报告中称,***、闫瑰歌于2009年2月27日将200万元缴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西安市XX路分理处61001765100021500611账户。经查上述账户不存在。***增资144万元不实,闫瑰歌增资56万元不实。2009年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闫瑰歌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闫瑰歌应在注册资本不实(***144万元、闫瑰歌56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洲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