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2019)陕民申304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街道办事处羌州路中段93号

法定代表人高少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贵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永清,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宁强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终32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强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在一审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提交的安装施工合同与结算清单均是复印件,且其未对证据的来源做出合理的解释。2.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宁强建筑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提出对印章生成时间进行鉴定,均未得到准许,审判程序违法。一审中宁强建筑公司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一审法院未准许,却将其视为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对高文提交的流水账册未结合结算清单辨别真伪,导致实体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强建筑公司主张***提交的安装施工合同和结算单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提供的安装施工合同虽系复印件,但盖有宁强建筑公司巩家河镇办公楼项目部的且能够与高文留存的合同原件核对一致。代表该项目部签字的李军对合同为何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也做了说明,且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算单上盖有宁强建筑公司巩家河镇办公楼项目部的印章,代表该项目部签字的高文对结算的事实及结算单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一、二审法院采信上述两份证据并无不当印章加盖时间先后不影响其效力。一审法院宁强建筑公司的鉴定申请,程序存在不妥之处,但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已予以说明。因李军、高文是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其在合同和结算单上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一审法院驳回宁强建筑公司请求追加李军、高文为被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根据案件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进行认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宁强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程翠萍

         赵建民

       王选民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  谷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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