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陕西省宁强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玲,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275K。
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高少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安,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清,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9)陕0726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书,2020年4月7日收到上诉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
一、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
二、 准许上诉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
上诉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润余
审 判 员 王潇浴
审 判 员 舒 胜
2020 年4月7 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