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3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
法定代表人:高少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洪湖市人,现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文,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宁强县建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宁强县建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当庭出示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案卷中有两份,构成虚假诉讼。一审卷内结算清单系伪造,有工资统计表为证。二审法院认为结算清单复印件上加盖项目部印章是宁强县建司对***、高文代理行为的认可没有依据。二审中出示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巩家河办公楼地板砖结算清单》出自何处?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宁强县建司要求对印章生成时间进行鉴定未得到准许,庭审对流水账没有结合买卖合同复印件与结算清单辨别真伪。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发表意见称,买卖合同系***和高文分别提供,不存在伪造一说。结算清单上盖有公章,二审判决明确时间不影响公章真实性。各方均认可项目部章子真实性。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所称***一审提交的证据伪造一节,***、***发表意见称买卖合同系***和高文分别提供,对此,宁强县建司主张证据伪造,但未提出证据支持其主张,该项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就一审卷内结算清单系伪造问题,经审查,工资统计表没有形成时间,记录的劳务费数额也与所称伪造的《巩家河办公楼水电安装结算清单》不一致,无法判断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工资统计表证明《巩家河办公楼水电安装结算清单》伪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宁强县建司认可下属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故二审法院认定,在结算清单上加盖宁强县建司项目部印章视为宁强县建司对项目部人员***、高文代理行为的认可,该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宁强县建司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对《工业品买卖合同》和《巩家河办公楼地板砖结算清单》上印章的生成时间进行鉴定,因宁强县建司认可该印章真实性,也未有证据否认项目部人员***、高文代理身份,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即使是在***死亡后加盖的,也不影响其效力,故对其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该认定并无不当,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
驳回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浩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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