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2719号
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7782256XM,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222760275K,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新禹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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