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兴建工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百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神执字第0073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兴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百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同兴建工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百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261005.2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900元、鉴定费40000元、执行费47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行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百淳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责令二被执行人行青岛中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百淳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