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榆建建设与陕西易得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3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米脂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米脂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米脂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