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27民初318号
原告: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
法定代表人:冯建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东,男,1951年1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米脂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陕08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陕08民终344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21日,陕西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将自己名下开发的米脂县水岸府邸商住楼项目的股份转让给了冯建雄,米脂县水岸府邸商住楼项目的开发商也变更为冯建雄控股的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从此,米脂县水岸府邸商住楼工程由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水岸府邸商住楼项目转让后,原中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为该工程的施工方。2015年12月10日,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竣工,经公安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住建部门申报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告水岸府邸商住楼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某、吴某某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相关申报资料文件上签署意见:“验收合格”。但被告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在上述资料文件上盖章的法定义务,致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停滞。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各种申报资料文件上签字、盖章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盖章义务,致水岸府邸商住楼788户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严重损害了788户业主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为了维护原告和水岸府邸788户业主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诉来法院,要求一、被告立即履行在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相关申报资料文件上盖章的法定义务。二、被告赔偿因迟延履行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申报资料文件上盖章的法定义务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在相关的材料上履行盖章的义务,但因截止目前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建设施工合同,并就合同中主要条款如工程总价款、结算方式、竣工时间、验收标准、税收的缴纳主体以及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没有予以明确和约定,所以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之前,依法应该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陕西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米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分部(子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5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5份以及上诉状(被告),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系行政部门审批、备案以及被告的自认,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米脂县XX小区XX号楼工程项目经理任命书复印件2份,质监站情况说明1份,吴某某、陈某某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与本院依法调取的米脂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情况说明,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建筑施工许可证、情况说明、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函一份,其来源合法,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米脂县水岸府邸商住楼项目的原中标建设单位为陕西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9月2日变更为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中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仍为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4日,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陈某某、吴某某为米脂水岸府邸商住小区的工程项目经理。2015年12月10日,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竣工,经公安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住建部门申报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水岸府邸商住楼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某、吴某某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相关申报资料文件上签名确认。2017年11月22日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米脂县建设工程质监站发文,表示米脂县水岸府邸商住小区工程材料未经公司审核及盖章,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被告在上述资料文件上没有加盖公章,致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停滞,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完工后,经公安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系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主体,但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中,部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提供。因此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理应配合原告完善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材料,故原告要求被告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申报资料和文件上盖章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迟延盖章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以其与原告之间因有经济纠纷,而拒绝在申报材料和文件上盖章行为显然不妥,其经济纠纷可通过诉讼程序另行主张权利,故其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办理水岸府邸商住楼一期工程相关工程手续时,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
二、驳回陕西易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建民
审 判 员 魏红梅
人民陪审员 高 静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于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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