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8民初413号
原告:佳县明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王家砭镇榆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峰
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广元巷八排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平
佳县明富商砼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佳县明富商砼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67597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榆林市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67597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武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