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27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7年4月22日。
被执行人: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陕0327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施工协议解除;二、由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三、由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33176元;四、驳回***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19元,减半收取21960元,由***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0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00元。判决生效后,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00000元后,就剩余案件欠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遂终结了本案的执行。在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部分,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尚欠欠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承担诉讼保全费用2500元、承担经济损失233176元、承担受理费10980元、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29503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91691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并申请本院恢复本案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以被执行人开发的“***”1号楼104室、803室、903室、1003室共计四套商品房屋,抵顶被执行人陕西邑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3月份的剩余欠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经按和解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27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