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7执7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62245632H。
法定代表人:韩娟,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6月10日。
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3264205X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7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城关分理处6228450230005835912账户存款25000元。
划拨***工行陕西省宝鸡金台支行260302590103374xxxx账户存款8000元。
划拨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70309020120100000xxxx账户存款170000元。
划拨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镇支行270309140120100000xxxx账户存款208035元。
划拨完毕后,所有冻结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周平
审判员王建敏
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付阳扬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