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02执2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3264205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诉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65144.30元及利息;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款项在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49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21674.55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案款在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经查,***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之中,无法确定具体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导致本案执行回案款暂不具备发放条件。同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从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扣划回案款321674.55元,需以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的债务数额确定为付款依据。因***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之中,本案执行回案款暂不具备发放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期间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02执2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