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47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沟(原合作奶场)。
负责人:何兆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茗,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南道巷58号。
法定代表人:何兆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