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特20号 申请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南道巷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326420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天水路西段聆江国际10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娟,被申请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2022)***字第46号仲裁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规定,(2022)***字第46号仲裁裁决是错误的,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宝鸡***员会无***。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规定,仲裁裁决有枉法裁决行为。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辩称,一、宝鸡中院(2021)陕03民终815号民事裁定已经对本案应当由***仲裁作出明确裁决。二、开具发票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附随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和判决,仲裁同样可以裁决。三、关于枉法裁决,申请人没有相应的证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凤县聆江国际综合楼工程施工协议;第二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上两组证据证明,中标合同中通用与专用条款约定与施工协议不一致的,以施工协议约定为准。第三组证据,(2022)***字第46仲裁裁决,证明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属于无***,被申请人首次开庭中当庭撤回部分仲裁请求,***无视法律规定,依照被申请人口头变更申请作出裁决,属于枉法裁决,仲裁裁决认定工程款与保证金相折抵违法,属枉法裁决。 被申请人对上述三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2021)陕03民终815号民事裁定,证明本案宝鸡***员会有***。 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6日,宝鸡***员会作出(2022)***字第46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超付工程款1421135.88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8日的利息65213.88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21135.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开具金额7493573.62元的工程款发票。四、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保全费330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六、本案仲裁费37279元,由申请人承担18659元,被申请人承担18620元。上述第一、五、六项合计1508272.76元及按第二项计算的利息,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申请人。 2020年,申请人向宝鸡***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预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宝鸡***员会作出(2020)***字第6号仲裁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随后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撤销(2020)***字第6号仲裁裁决。本院作出(2020)陕03民特19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予以审查。 经审理,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上述规定中第(一)、(二)、(六)项内容,就同一法律关系,申请人曾向宝鸡***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违约损失,宝鸡***员会作出(2020)***字第6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仲裁时均未对仲裁解决争议提出异议,该行为视为双方就争议解决一致选择***仲裁。故,申请人现以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无***为由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裁决中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工程款发票,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的实体性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故,对申请人主张***无***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过程中,被申请人撤回部分仲裁申请,属于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处分行为,并不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关于申请人主张***枉法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与该规定相符的证据,故,对该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宝鸡***员会从受理该案至***的组成、开庭及作出裁决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宝鸡***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应予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销(2022)***字第4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邱有前 审 判 员 彭 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辉 书 记 员 张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