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机场高速东侧、***西侧雨润西安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18号。
法定代表人:鬲仲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民初3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诉讼管辖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上诉人认为,不再由破产重整案受理法院集中管辖的只是新发生的新债的民事诉讼,而非单纯新提起的诉讼。双方之间即使存在债权债务,也应属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旧债),不属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共益债纠纷,也不属于破产程序终结后新的债权债务纠纷即新的民事诉讼,但是不属于新债诉讼。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仍属于破产重整的过程当中,如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也即旧债当做共益债或新债的诉讼处理,将严重损害已登记原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由受理上诉人破产重整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受理破产申请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批准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78家公司包括上诉人,本案立案日期为2022年2月23日,故不应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生态园尚稷路8号,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奚 辉